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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周易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2-09-04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阳周易文化研究会,本会法定英文名称为:nanYang Association of I-Ching Culture Studies,简写:NYAICCS。

第二条 本会是南阳地区由从事易学研究和易学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易学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士、易学爱好者自愿组成,集学术研究交流、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活动为一体的、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

本会的学术目的:建立一个具有理论性、学术性、指导性、实用性、普及性、参与性为一体的研究机构。结合运用当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立足国学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古为今用,扬弃结合;洋为中用,中西结合;以人为体,以易为用;研究为主,全面实践;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不断完善易学文化内涵,不断提高易学的科学实用价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立足当代,传承文明,弘扬易学,正本清源,服务民众。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动易学原典研究和应用,从事各种易学学术活动,以弘扬易学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探讨易学思维与当代科学相结合的途径,探寻传统文化的现代表达,传承和创新华夏历史文明为使命,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建设。广泛吸收、团结和凝聚南阳周易研究者,利用南阳得天独厚的易学文化资源,构建国际易学学术交流平台,为南阳各项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南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28号4幢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举办易学学术专业会议,努力破解传承和创新难题,探寻传统文化的现代表达。
  (二)、组织开展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者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进行易学学术专业研究;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研究和弘扬古老的中华易学传统文化,提高南阳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力”。
  (四)、建立南阳易学研究信息库,为易学研究发展服务,开展易学学术研究成果评价,表彰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多渠道开展南阳易学文化的宣传。
  (五)、普及易学知识,培训易学人才,开发易学事业。
  (六)、加强易学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易学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编辑出版易学行业研究成果论文集、易学专著、内部研究资料。
  (七)、研究利用易学理论,让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现代文化在新的时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策划、决策服务。
  (八)、研究、开发、保护和利用南阳易学文化遗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南阳地区与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以及有易学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凡赞成本会宗旨,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具体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秘书处研究通过;

(四)、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履行承诺;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经常与本会联系,提供研究成果和信息。报告本地区易学发展的状况、经验和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议决长远工作规划和各项议案。

 (四)、审议本会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有以下职能: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议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议决本会运作的主要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职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本会业务,在易学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积极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身体健康,能坚持开展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并将聘任情况通报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本会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人员组成。

(四)、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年龄、身体条件、或不适应本会工作,而需要更选,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名誉会长、顾问的任务是对本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咨询和各种工作协调。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名誉会长、顾问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理事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或理事半数以上提出要求,会长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 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个人和社会团体资助)

(三)、政府资助(市财政补助)

(四)、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组织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经费开支受理事会监督,执行机构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易学文化研究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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